工資數(shù)額認定不一引爭議 法院兩審判定員工有理
法官:單位保存工資記錄至少兩年
北京市國際舞蹈藝術學校(以下簡稱舞蹈學校)原副校長王女士與舞蹈學校間的勞動爭議一案日前審結。因舞蹈學校未出示工資支付記錄表,證明王女士的月工資為3000元,結果法院依法采信了王女士所述的月工資8000元的主張。
2011年11月,王女士為索要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、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、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、未發(fā)的工資共計31.2萬元,將舞蹈學校告上大興法院。庭審中,王女士稱其2009年入職,月工資8000元,舞蹈學校拖欠2008年7、8月工資16000元;拖欠2010年5月至10月工資,并請同事蔣某出庭作證,其證明2010年6月曾代王女士領取2010年5月份工資7925元,并出示了當時的支付憑單。而曾在該舞蹈學校任會計的另一名證人劉某也當庭證明,王女士的月工資為8000元。
舞蹈學校雖然認可證人蔣某、劉某曾是其員工,但對兩人所述王女士月工資為8000元的證言不予認可。
大興法院審理后認為,王女士要求舞蹈學校支付2010年6月至10月間工資4萬元符合法律規(guī)定予以支持,判決舞蹈學校予以支付。
一審判決后,舞蹈學校不服,提出上訴。
日前,市一中院審理后,作出改判舞蹈學校支付王女士2010年6月至10月15日間工資36000元的終審判決。
法官說法: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(guī)定》第13條明確規(guī)定: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,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。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(guī)定,其目的就是要求用人單位保存職工工資發(fā)放憑證,防止因工資數(shù)額問題發(fā)生爭議。
本案中,舞蹈學校稱王女士月工資3000元,但未能提交王女士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的工資支付記錄,且未對王女士5月份工資7925元支付憑單上的這一數(shù)字做出合理解釋,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,據(jù)此法院采信了王女士月工資8000元的主張。
王女士要求舞蹈學校支付2008年7、8月拖欠其的工資16000元,但已經(jīng)超過用人單位工資記錄表的保存兩年的期限且未提交證據(jù)予以證明,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。 |